一、法律依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建筑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
按照《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通知[礦山企業同時提交采(探)礦許可證];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
(五)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證明材料;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十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證明材料;
(十三)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證明材料;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受理登記的機構
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轄區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省上規定進行接受登記]。
五、辦事流程
按照中、省兩級發證,市、縣(區)初審接受的原則開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其流程為:
企業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縣(區)安監局初審 市安監局審核 省安監局受理、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